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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死亡,酒友担责?法院判决如何说?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男子酒后死亡,酒友担责?法院判决如何说?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50216A063AS00

近年来,因饮酒致死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近日,江苏江阴发生一起家族聚餐后饮酒致死案件,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江苏江阴案例:酒友尽到救助义务,无需担责

江苏江阴的吴先生在参加家族聚会时饮酒过量,被同饮者送回家中后因呕吐窒息不幸身亡。吴先生的妻子将同饮者李某等10余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饮酒过程中,其他同饮者没有灌酒和强行劝酒等行为,聚餐结束后将其送回家中并交给他妻子照顾,已经尽到了通知、救助和护送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某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案例:同饮者已履行合理义务,无需担责

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工作的郭某参加了单位领导组织的聚餐,席间多人共同喝了两瓶红酒和一瓶多的白酒。聚餐过程中,郭某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症状。3个小时后,聚餐结束,两名同事将郭某送回了住处。

次日,郭某的同事发现其死亡。郭某的家属将9名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6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对郭某患有心脏疾病并不知情,公司每年体检也未检测到心脏病,无法认定被告对此具有过失。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作为同饮人存在不当的劝酒行为。郭某当晚是骑电瓶车来聚餐的,共同聚餐人员开车将其护送回家安顿,已经履行了合理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福州长乐案例:同饮者已尽到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2021年10月,福州长乐法院公布了一起饮酒发生意外死亡的案例。王某与周某、张某、郑某系工友,一天下夜班后,王某邀请周某、郑某一同去吃宵夜,周某购买了一瓶白酒与王某对饮。聚餐过程中,经王某、周某先后联系,张某也来参与聚餐并自带了一瓶药酒与王某对饮。

同日下午,王某未正常到岗上班,周某联系另一工友前往王某宿舍确认情况,发现王某已在床上身体僵硬,经检查已无生命体征。王某的亲人将周某、张某、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餐饮酒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属于情谊行为,法律不应过多干预。但共同饮酒行为导致同饮者陷入醉酒危险时,同饮者之间就基于先前的饮酒行为产生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同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相约饮酒是由王某发起,作为发起者本身对其是否应当饮酒、饮酒量多少应作出预判和控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在聚餐期间存在有劝酒、拼酒等不当行为的事实,三被告对王某的饮酒行为不存在过错。

在王某未有明显醉态的情况下,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不应将该义务过度扩张。四人结伴返回宿舍区,且周某、郑某共同将王某护送回宿舍并在王某宿舍对其进行了一定时间的陪护,已尽到注意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亲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责任认定标准

以上数个最新案例均有力证明了并非是喝酒死亡就有理,不存在同饮者需对死亡者担责的统一认定。多数情况下,酒友无需为其他酒友的酒后不幸承担法律责任(补充,酒友自愿承担部分道义补偿不属于法定责任)。

但必须提醒,以下几种情形同桌饮酒者需担责:

  1. 强迫性饮酒、逼酒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或者是知其不胜酒力,故意劝其大量饮酒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其发生车祸等损害

结语

酒是要喝的,酒兴还是需要的。但好酒无耻,贪酒无德,都不是好东西。在享受饮酒乐趣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理性,量力而行,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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