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惩防术:立体化追责体系愿景下的各方应对和律师参与
财务造假惩防术:立体化追责体系愿景下的各方应对和律师参与
近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钟玉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0万元。这一案件引发了法律界对财务造假犯罪的广泛讨论。
财务造假犯罪的法律应对与刑事辩护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2月14日,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承办的刑辩二十人·广州站——财务造假犯罪的法律应对与刑事辩护研讨会在广州召开,多位法律专家均提到康得新公司一案。
12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件信息公告。苏州中院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以及原董事长钟玉、原董事徐曙、原财务总监王瑜、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康得集团原财务总监吴晓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公开宣判。
钟玉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0万元。其他责任人员因参与相关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此案,与会的法律专家围绕财务造假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实践争议,展开讨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成上海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马朗观察到,“在康得新案等案件中,往往是主要责任人员被认定犯罪,未将单位列入打击名单,可能是对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的体现。”
他分析,高管的财务造假显然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如果再追究该单位的责任,判处罚金并定罪,让其有犯罪记录,“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成为一个有污点的有犯罪记录的法人,这会给其贷款和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而财务造假显然是资本市场的毒瘤。”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赵春雨,强调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
“不处罚单位的立法初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她提及,在此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财务专业人士进行辅助。“我们在金融证券知识、会计审计知识方面存在着知识壁垒,所以持三证的律师在这个领域有优势,或者说潜心研究这类案件的律师会有一些突破。”
“建立立体化追责体系”
青海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邢志,介绍了财务造假的内涵,“财务造假属于经济学领域术语,指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伪造或者变造会计事项,以掩盖真实经营情况的行为。”
他表示,其危害在于严重侵害股东、债权人经济利益,破坏市场和投资环境,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投资者的信赖度,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影响国际声誉,不利于国际投资者的选择。
今年以来,为了严打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加强综合惩防工作,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多次发文。
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财务造假花样翻新,案件查处难度大,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财务造假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标本兼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等。
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郑城。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城指出,立体化追责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解决投资人困境,化解社会矛盾。
郑城指出,国家对于财务造假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同时,他认为应当高度关注投资人的法益侵犯问题。
他举例称,12月4日,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
凯撒文化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年少提坏账准1524万元,虚增利润15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5%。凯撒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最终,凯撒文化被责令改正并被处以40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分别被处以50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凯撒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就此次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郑城认为,“投资者的信心是稳定资本市场的关键,解决投资人的困境,解决他们的信心是治标之本。”
“律师工作可前置”
对于普通案件的辩护,律师相对熟悉,但针对花样翻新的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辩护策略?
郑城认为,“刑辩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中可发挥的价值巨大,可将工作前置到行政调查阶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成深以为然,“需要重视律师早期介入的必要性。我们要预判这个案件是走到行政处罚阶段,还是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充分了解案件事情真相,评估可能涉嫌的刑事风险,才能对后期刑事风险进行准确判断。”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红新说道。
他强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发的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诉讼乃至后续可能发生的破产重整等系列案件,这些案件并不是同步展开的,而是根据调查结果、责任认定逐步推进的。“律师需要根据办案经验,提前预判案件的发展趋势。”
李红新。
“尤其要重视行政调查的救济。”李红新表示,行政机关的调查会直接影响后续所有案件的走向,尤其是后续刑事案件的走向。行政机关调查结束之后,会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其移送的财务造假事项、金额、所涉罪名等,对后期刑事案件的办理与辩护,影响非常大。
如何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
南都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到,要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引导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突出对舞弊重点领域、环节的监督制约;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此外,还要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和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