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敏:彩礼“新规”施行,各地法院首判“出炉”盘点评析
张慧敏:彩礼“新规”施行,各地法院首判“出炉”盘点评析
“彩礼”,是一种基于当地民俗习惯的习俗性给付,通常指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及其亲属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自彩礼“新规”施行以来,民众对于涉相关话题关注度高。同时,我国多地法院已经在适用新规方面作出了首份判决,具有指导意义。我们特就全国各地适用《规定》首判进行了检索、整理,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总结分析,以正确理解、适用《规定》给出实践方向。
案例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分手后能作为彩礼主张返还吗?
案情介绍:
近日,J男提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L女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经查,J男与L女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J男为L女购买了手机、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同居,谈论结婚事宜并沟通过彩礼金额。J男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J男向L女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审理过程中,J男称其给L女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L女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规定》第三条,J男为L女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J男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J男为L女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支出,亦不属于彩礼;J男向L女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双方也明确认可其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只有15万元为J男为达到与L女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根据《规定》第六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具体返还比例。据此,法院判决L女向J男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J男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 恋爱关系中给付财物的类型认定
在双方结婚前,所有给付财物都可以被认定为彩礼吗?《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民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本质目的是为了维持现有的恋爱关系。
因此《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本案中,案涉金额为19万元,其中15万元为双方约定的部分彩礼,4万元用于男方为女方购买手机、首饰等花费。由于价值4万元物品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所赠与的首饰发生在5月20日这一节日节点,本质目的是为了表达或增加恋爱期间的情感,且该赠与物品的范围并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双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针对4万元价值的物品还存在诸如借用、委托保管等关系,因此该4万元推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男方无权主张返还。
法院仅支持J男和L女约定的15万元彩礼的返还请求,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爱情不同阶段的需求和情况,在保障双方利益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维护了社会关系的稳定。
认定为彩礼的,可有条件支持返还;认定为小额恋爱赠与的,一般难以再退回。这不禁让我们联想到春节档大热的电影《热辣滚烫》中贾玲饰演的乐莹和拳击销冠教练朱天福的一场对手戏场景,乐莹“行贿”拳击教练朱天福5000元,朱天福要求乐莹按照1314、520、18的形式进行转账。假设朱天福和乐莹是情侣关系,那这样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属于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便可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一般情况下是难以退回的。可见导演在该电影情节的创作上,对赠与法规有与时俱进的一般了解,也是“笑点”所在,实在是妙。
图片来源/电影《热辣滚烫》微博宣传视频
- 婚前同居关系是否影响彩礼的返还?
针对目前部分民众已给付彩礼且已共同生活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规定》同样对彩礼返还进行了解释。其中第六条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规定实际是考虑到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将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纳入了考虑的范畴,更加全面的体现了我国司法对于女性权益、美好社会氛围的保护和倡导。
在本案中,J男与L女未登记结婚,有同居关系,但并未生育,且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对于15万的彩礼,法院判决全额返还,是较为合理的。
案例二:结婚不到一年起诉离婚,彩礼需要返还吗?
案情介绍:
Z女、Q男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Q男给付Z女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2022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因Q男在广东务工,Z女在老家生活,聚少离多。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Z女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Q男同意离婚但要求Z女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法院判决:
湖南省郴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对29万元中的23万元认定为彩礼;认为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6万余元费用,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法院考虑到Q男的经济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对彩礼返还比例进行了考量,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酌情判令Z女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律师分析:
- 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
《规定》指出,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据此,法院综合具体个案情况,酌情认定彩礼范围,符合《规定》认定标准,符合公序良俗。
- 关于返还比例的认定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逻辑,将返还规则分为“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况。本案属于前一种。
《规定》认为,相比起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结婚更重要的实质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本案中,彩礼金额被认定是23万余元,但由于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短,且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仅为一个多月,Z女并未有孕育情况,双方尚未形成稳定长久的婚姻状态,因此,法院根据《规定》第五条酌情判令Z女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在考虑结婚登记形式意义的基础之上,对于婚姻实质意义也纳入了考虑范围,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现今社会中的婚恋双方提供了强有力心理保障和法律引导。
- 关于当事人经济情况的考量
当事人财产情况和经济能力,同样也被彩礼《规定》纳入考量范畴。
《规定》第五条指出,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在本案中,Q男在当地属于低收入人群,其转给Z女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的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对23万余元的返还比例进行了权衡。这一考量体现了彩礼“新规”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对于遏制高价彩礼、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三:结婚过程中,因民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算彩礼吗?
案情简介: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案例中,L男与H女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最终决定离婚。庭审中,L男向法庭提交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要求H女全部返还,包括恋爱期间节日节点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共计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四金钱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以上总计258502元。
H女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也陪嫁了一些嫁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H女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适用《规定》第三条,认为以结婚目的所产生的衣服钱、四金钱、彩礼钱为明确的彩礼支出。在本案中争议较大“离娘钱”、“上车钱”,法院则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和地域民俗等,将“离娘钱”、“上车钱”认定为彩礼。
因此,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且法院根据当地平均收入并结合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依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认定该彩礼数额过高,最终判决H女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
律师解读:
- 因民俗习惯所给付的结婚财物,算彩礼吗?
彩礼“新规”充分尊重了民情。本案中的“上车钱”和“离婚钱”并未明确表示为彩礼,但法院考虑到我国多样民俗的传统习惯,将“上车钱”和“离婚钱”判定为因“当地习俗”而产生的彩礼,充分尊重了我国的国情和民风传统,较为人性化和“接地气”。
- 女方付出行为对于彩礼返还比例是否有影响?
在本案中,女方曾为男方打过胎,且女方在出嫁时也提供了一些嫁妆,法院综合事实考虑,结合了《规定》第五条提到的“嫁妆情况”与“孕育情况”,最终判定女方按比例返还彩礼46000元。这体现了彩礼“新规”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充分考虑到了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同时也考虑到了女方付出嫁妆的成本,更好地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而对于“孕育情况”,《规定》也做了充分考量,并非仅指孕育子女,也指如本案女方一类的仅妊娠未分娩等的情况,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以人为本、与时俱进。
结语:
彩礼《规定》的实施适应了我国民情,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助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有助于移风易俗,推动提升高价彩礼专项治理效果。同时,彩礼“新规”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民众,在面对婚姻和感情问题时应该理性、慎重,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