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玩偶之家2:娜拉归来》|娜拉为什么不肯回家?
评《玩偶之家2:娜拉归来》|娜拉为什么不肯回家?
2017年,美国剧作家卢卡斯·纳斯(Lucas Hnath)根据易卜生名作《玩偶之家》续写的《玩偶之家 2:娜拉归来》(A Doll’s House, Part2)在纽约百老汇上演,并一举获得了2017年托尼奖中包括最佳剧作奖在内的八项提名。易卜生的《玩偶之家》作于1879年,剧中,女主人公娜拉因不满丈夫以及当时的社会制度愤然出走,震惊了欧洲。138年后,易卜生笔下出走15年的娜拉在纳斯的《玩偶之家 2:娜拉归来》中回来了!不过,娜拉此番回归并不太友好,她是回来离婚的。
在纳斯续编的故事中,出走后的娜拉成为一名畅销书作家,她以单身女性的身份宣扬女性独立生存之道,一时名利双收,颇有几分当代女性精神导师的风采。没曾想,在娜拉出走的这段时间,海尔茂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婚”状态的娜拉遂构成“欺诈”。为了恢复单身,娜拉回家离婚,而海尔茂却因其难言之隐拒绝办理手续,这一来一回构成了《玩偶之家 2:娜拉归来》故事的主线。明眼人当然很容易见出,在纳斯的这出戏里,娜拉和海尔茂的冲突是次要的,它只起到稍稍推动情节,让舞台“动”起来的作用──这是走内心化路线的现代戏剧的惯常招数;重要的是娜拉向保姆、女儿和海尔茂所抒发的有关两性关系的感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段是:
“爱情与婚姻不同,婚姻是约束的契约,而爱情是——爱情必然与契约对立。爱情需要自由,它是自由的,直到你结婚的那一刻,它的性质改变,你们不再像婚前那样自由——因为你们从两个分开的人,变成更像是一个人。”(卢卡斯·纳斯:《玩偶之家2:娜拉归来》,胡开奇译,载《戏剧与影视评论》,2018年第5期)
剧末,为了个人自由,娜拉比当年更坚定也更决绝地离开了。
“环球同此凉热”。不用说美国读者,即便是当代中国读者看来,娜拉的这段“爱情宣言”听上去也异常“亲切”,它精准地表达了当代社会青年男女对自由、爱情与婚姻的理解与想象:自由与爱情是彼此不可分割的“一家人”,但这“一家人”并不迈向婚姻,甚至,婚姻还是爱情的“坟墓”、自由的“敌人”。非常值得比较的是,在一百多年前易卜生的文学世界里,两性关系是顺着自由而爱情,再由自由的爱而幸福的婚姻这一思路自然而然地贯穿下来的,也可以说,婚姻是理顺自由与爱情的关系后水到渠成的结果。
比如在《玩偶之家》中,海尔茂问出走前的娜拉如何还能再续前缘,娜拉的回答是要等“奇迹”发生,即她希望有一天夫妻双方能够摆脱外在价值(如海尔茂看重的社会名誉)的束缚,真正获得自由,到那时爱就会变得真诚纯粹,她才会回来。
而在易卜生后期作品《海上夫人》中,女主人公艾梨达深陷在两段情感中左右为难,当丈夫房格尔允诺她是自由的,可以自主选择后,艾梨达于是才明确了自己情感的真正归属,重投丈夫怀抱。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易卜生这里,自由、爱情与婚姻的关系毋宁是:自由是爱的基石,而爱则给予了对方自由,明确了这层关系,婚姻便顺理成章了。易卜生对幸福婚姻的想象是极富吸引力的,也许不免夸张地说,在经过20世纪初胡适、鲁迅等五四知识分子的大力引介下,易卜生的理想──自由恋爱是通向幸福婚姻的要津──几乎摧毁了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老传统,一举重塑了中国人的婚恋观,这可谓彼时的“环球同此凉热”。
于是有问,为什么当代青年常常耽于自由和爱情,却不走向婚姻呢?
纳斯笔下的娜拉给出的理由很明确:契约婚姻约束个人自由──“婚姻是有约束的契约……两个独立的人,变成更像是一个人”。我们知道,西方近代以来“契约”的主要用途是划定充满欲望的个体与社会、国家之间的界限,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保障个体的权利。尽管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家代表如洛克并不把夫妻之间的“合约”完全等同于政治社会的“契约”,但他在《政府论》下篇中仍然主要用“契约”中的自由、权利与义务等思路来阐述婚姻中的财产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对婚姻中两性的情感关系基本上保持了沉默。这自然是因为,以“契约”精神来理解婚姻中的情感关系存在一个内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契约”精神首先意味着承认个体自由的优先性或首要位置,而婚姻中的“情感事业”却需要两个人捆绑在一起共同经营。在婚姻生活中,财产方面的个体权利和相关义务可由“契约”来量化处理,“契约”精神是有效的,但两个人的“情感事业”则只能整体地来对待,几乎很难用“契约”泾渭分明地区分出“你的”和“我的”。
比如一方需要感情的慰藉和对方的陪伴时,另一方投入多少感情和精力,这是无法“契约”的;家庭成员间产生冲突时,哪些错误归对方,哪些错误归自己,这更是无法计算,完全溢出了“契约”的范畴。
要言之,“契约”就是划界限、讲道理,而在婚姻生活的很多情境中,爱人或亲人之间是没有办法在自由个体的意义上讲道理的,很多情感上的纠纷和冲突恰恰是讲不清道理,也忌讳讲道理的,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
值得更进一步考虑的是,如果我们理解了契约婚姻的内在矛盾,那么我们事实上将无奈地发现,自由与爱情的关系也并非像易卜生和纳斯理解的那般是和谐的。尤其是,一旦我们接受了个体自由的优先性,自由与爱情便立刻充满了张力与悖论。
不错,爱情固然不是契约婚姻,然而它与婚姻一样,都不是个人自己的事情。这是因为,爱情并不只是易卜生和纳斯理解的那样是自由的,它往往还意味着恋爱双方互相拥有、心灵相犀,成为一个在情感上既互相渴求、期待又互相付出和牺牲的整体(“变成一个人”)──这是爱情的题中应有之义。学究一点说,爱情中“两个分开的人”“变成一个人”的局面非常近似于现象学“交互主体”的情形,恋爱中的任一方为对方着想的同时就是在为自己考虑,以及为自己考虑的同时也是在为对方着想。
于是,本是自由的两个个体,在爱情中被相互间的“情义”或“恩义”绑定在一起,卷入了不分彼此的“情感漩涡”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我们坚持个人的优先性,把个人自由理解成存在的最高价值和意义,那么,不用说契约婚姻束缚个人,爱情同样成了个人的枷锁。
1979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奥地利女作家耶利内克在《娜拉离开丈夫以后,又名“社会支柱”》中也作如此提醒。耶利内克笔下的娜拉无力在资本大鳄控制的世界里谋生,她先是堕落,最后无奈回家。事实上,若婚姻爱情只是被理解、转换成现代自由个体的欲望和选择问题,而忽视或取消古典意义上相互之“恩情”的话,“经济”自然立刻会成为两性关系中最直接甚至是首要的影响因素。另外,鲁迅和耶利内克恐怕没有预见到,现代社会给个体提供的天地固然越来越广阔,个体固然也有更多的机会摆脱经济上的依附关系而获得自由,但在两性关系上,个体竟越发地“爱无能”了。
再回头看纳斯笔下的娜拉,娜拉不愿意复合的原因已经很清楚了,与其说她在拒绝契约婚姻,毋宁说她在追求一种极致的个体自由,在这种自由里,其实连爱都已经不可能了,遑论契约婚姻!
本文系转载,有部分删改
原文发表于《艺术评论》,2019年第3期
作者 | 陈军(浙江工商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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