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公共场所骂人,父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在公共场所骂人,父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共空间里,孩子口出恶言辱骂他人,不仅可能引发社会关注,更可能带来法律问题。父母是否需要为子女的行为负责?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解析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事实
在一间热闹的商场内,小明(10岁)与朋友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之下大声辱骂对方,并使用了多次不堪入耳的脏话,引来了众人围观。受辱一方的家长认为小明的行为影响了孩子的名誉,要求小明的父母出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小明的父母则坚称“孩子还小,不懂事”,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相关规定
刑法第309条第1项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87条第1项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95条第1项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案例分析
一、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
之前有介绍过宪法法庭113年度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已大幅限缩,需要有足够“侮辱性内容”且须有“特定程度的社会评价损害”才可能成立,是否达到侮辱罪的标准需视具体情节而定。在大法官作出本号判决后,目前实务认为小明的言辞虽然不雅,但已较难成立犯罪。
二、民事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即便不构成公然侮辱罪,小明在公共场所的辱骂行为仍可能涉及损害他人名誉的问题,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及民法第195条,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金额将视辱骂的内容、影响程度等因素而定。
三、父母的连带赔偿责任
依民法第187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其法定代理人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此责任的基础在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养与监督之义务,若怠于适当管理,将需承担法律后果。
结语
孩子的言行,不仅反映了家长的教养,更可能带来法律责任。面对此类情况,父母应积极引导子女正确的行为观念,并在发生问题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