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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工资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016821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工资支付记录可以作为重要证据。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如何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在为某金属工贸公司承揽项目干活中受伤,向金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金属工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某金属工贸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4 月,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加工、安装、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秦某自 2019 年 9 月起长期在某金属工贸公司从事安装工作,与某金属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支、包工结算账目往来微信转账发生,结算信息多为项目名称及工作量,涉及多处工地。秦某在电梯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摔落受伤也是某金属工贸公司送至虢镇某施工现场干活时发生。遂判决某金属工贸公司与秦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以案说法

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副局长 朱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但可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秦某的劳动结果已事实上 表现为某金属工贸公司主要业务的组成部分。在秦某工作期间双方多次发生资金借支、业务结算,虽每次金额、每月数额不等,但结合秦某外出作业、工作量均由某金属工贸公司指派的工作特点,足以认定双方关系具备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情形。综合陈述、证人证言及结算单等证据,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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