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如何提前30天"告知"单位?
离职时如何提前30天"告知"单位?
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不愉快时,常常会考虑离职。然而,有时候单位可能会以项目未完成或尚未招聘到新员工为由,不愿意放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而被迫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过去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资双方的不对等性,《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并赋予了劳动者无条件的辞职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履行一定的预告程序,即"预告辞职权"。《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明确试用期内提前3天即可提出辞职,试用期过后则需要提前30天提出。
上述规定实际上平衡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可以自由行使辞职权,但需要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以便公司有时间招聘新员工来填补空缺,防止因岗位空置导致公司效益受损。
然而,在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往往会出现沟通问题,比如上司与下属之间合作不愉快或沟通不畅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辞职员工可能会选择绕过直属上司,直接向公司领导、人事部门甚至总经理提交离职申请,导致直属上司无法收到提前30天的辞职通知。或者,直属上司可能会以没有直接收到通知为由,拒绝接受其他人转交的辞职通知,从而引发争议。
笔者观点:无所谓向谁递交,只需相关管理人员收到即可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必须向谁发送辞职申请。基于"法无禁止皆可为"及意思自治原则,员工只需履行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只强调"书面告知"的形式要件,而不在乎告知的对象是单位的哪个部门或人员。
考虑到不同单位的管理架构不同,如果强制要求员工一定要向单位直属领导、负责人或人事主管发送辞职书才"有效",则会导致员工辞职变得"漫漫长路"。尤其是在领导出差或人事主管休假的情况下,员工无法有效送达辞职申请,这会严重影响员工行使法律赋予的辞职权,使离职变得障碍重重。
从形式来看,书面告知单位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手写申请书、短信等方式,这些方式均可产生"告知"的效力。
观点一:须向具有管理职权的直属上级递交书面申请
基于单位人员管理的需要,每个公司都会有不同层级的管理安排。尤其是50人以上的中小型公司,公司负责人不可能面面俱到,把每一个员工的事情兼顾。加之现代企业推行扁平化管理,人事决策权更偏向于基层,中层及高层管理人员难以全方位了解公司基层人员,以致于信息断层带来的管理问题。
考虑到信息传达的需要,以及公司对优秀员工挽留的需要,辞(离)职书应当向员工的直属上级递交,且该直属上级具备管理人事的职权。否则应视为无效书面通知。提前30天通知的时间起算点,会变成直属上级收到其他部门转交的辞(离)职书之日。
这种观点虽然对员工递交辞(离)职书有所要求,但有效解决了信息传递的层级障碍,也为公司挽留优秀员工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从而保障企业经营稳定发展,达到减少人员流动、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的双重优势。
观点二:须向行政、人事部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从人事管理角度来看,每个公司都会有专门管理人力资源的部门或员工,包括行政人员、人事经理、总经理助理等等,他们负责收悉所有员工的人事资料。员工向该类部门或职员发送辞职书面申请,一般视为向单位发出,具备较为正式的法律效力。
往往该部门都会有完整的辞(离)职流程可以直接对接员工。员工在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后,即可在接下来的30天内与其直属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因此,30天的起算时间从行政、人事部门收到该辞职申请时开始计算。这种流程实际上符合了大部分公司的离职程序,很难说其有不合理之处。
写在最后
预告辞职权并非绝对自由。《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还针对"服务期"内辞职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如果劳资双方约定了合法有效的服务期,员工行使预告辞职权时,可能需要权衡一下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