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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于打赏的主播,与mcn是劳动关系还是经纪关系?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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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于打赏的主播,与mcn是劳动关系还是经纪关系?

引用
搜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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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关系界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经纪关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法院案例,详细分析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以及法院的判决理由,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催生了一批专门从事网络直播的网络主播。众多人士尝试加入这一行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频发。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涉及到直播平台、主播、中间公司等三方或更多方的主体。由于各个平台的运营模式有所差异,甚至同一平台对不同的主播的合作方式也有所区别,因此主播与平台、与中间公司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经纪关系还是其他合作关系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原告T公司与被告顾某某签订《经纪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全球独家全权代理经纪公司,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被告进行、参加本合同约定的演艺事业而得到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相关税金各自承担;被告每月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5天,直播时间为24小时制,后台时间统计不得低于160小时,必须遵守直播预约排期表,被告每月5号按后台数据确定上个月被告的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被告在酷狗直播平台每月直播天数少于12天或者少于80小时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未到期合同月数×每月平均收入,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被告还应当负责补足差额;非被告的原因,原告连续6个月没有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事业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等等。被告顾某某自2020年5月起在酷狗直播上用原告为其注册的账号进行直播。

2021年1月14日起,被告顾某某停止直播。原告已将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收益分配给了被告顾某某,该七个月中被告顾某某每个月的平均收益约为11323元。原告与被告就合同履行的事宜协商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17044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T公司与被告顾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经纪合同》已于2021年5月7日解除。二.被告顾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公司违约金3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未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如何调整。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对签订的《经纪合同》并无争议。但是,被告辩称双方为劳动关系,因双方存在着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劳动关系。首先,原告虽对各个主播的开播时间有统筹的调度,但是被告作为主播之一,对其开播时间和在播时长是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的,且无考勤要求。原告实际是一个存在于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经纪公司,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的界定。其次,被告的收益是根据直播打赏兑换得到的星豆结算的,原、被告间按比例分配收益,故被告的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与一般的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并不相同。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经纪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三。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共三年,被告仅仅履行了几个月就停止直播,不再履行合同,显然构成了违约。对于被告的该违约情形,《经纪合同》中对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预设。被告辩称依据该计算方式所得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而原告实际并没有什么损失。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17044元,显然是过分高于了原告的实际损失,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法院应予以调整。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参照标准应为“造成的损失”。原告仅仅举证了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对于其余损失,原告认为系预期收入损失,预期收入为双方正常履行完合同,原告还可得的利益。法院认为,预期可得利益的考量,应当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涉案的经纪合同应属于继续性合同,双方虽约定了三年的履行期限,但是每个月的履行内容实际是可以相互独立的,被告不再履行合同给原告带来的并非是所有剩余合同期限的利益损失。当然,被告提前停止直播,中断与原告的合作关系,确实也给原告带来了损失,原告需要重新寻找新的主播来填补被告离开留下的空缺,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对于该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可向被告主张。综合本案的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等,酌情确定为六个月。综上,结合本案的履行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合理因素,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35000元。

案例评析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的争议焦点还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认为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性,主张是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经纪合作关系。法院通过分析被告在开播时间和时长上的自主选择权、无考勤要求等因素,以及收益结算方式的特殊性,认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的界定。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经纪合作关系。

结 语

尽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顾某某与T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排除现实中存在以经纪合同、合作合同、劳务合同等名义掩盖下的劳动关系。
无论是平台直接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或者是由中间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多以劳务合同、合作合同、经纪合同等名称出现,但是我们不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从合同内容判断该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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