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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约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赔不赔?谁来赔?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网约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赔不赔?谁来赔?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378870

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营运时,停运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一起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原告鲁某(网约车司机)驾驶车辆与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鲁某将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该事故造成车辆维修22天的停运损失,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均拒赔。2024年4月份,原告鲁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张某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停运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

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网约车停运损失案是近年出现较多的新类型案件,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网约车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才能合法合规上路运营。如未取得上述两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均得不到停运损失赔偿,可能还会面临被罚款。

建议广大网约车车主依法运营、安全驾驶,并对日常营运收入相关记录留存,如若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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