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爱心”投喂人要不要担责?法院判了
流浪狗伤人,“爱心”投喂人要不要担责?法院判了
小区里流浪猫、流浪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找谁索赔?是物业还是投喂者?近日,南京和镇江两地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相关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今年7月9日上午9点左右,黄先生到南京六合区某小区找朋友办事,下车步行时,莫名被一只狗咬伤了大腿。黄先生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这是只流浪狗,找不到狗主人。黄先生随后打了三针狂犬疫苗,花费了1200多元。事后,他将朋友小区的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多元。
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平时在小区张贴了告示,提醒业主要注意流浪动物出没,此前小区也没发生过流浪动物伤人的事,何况,黄先生并不是他们小区的业主。
对此,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程桥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祝凯旋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维护其所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的义务。物业公司不仅对小区的业主,对出入小区的人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各执一词,在征求了原被告意见后,法院组织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一次性补偿黄先生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2200元。
祝凯旋法官助理进一步解释说,流浪动物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因此物业负有的管理义务主要为定期巡查、设置警示标识等,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受害人自己去主动招惹这些流浪猫、狗,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如果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个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流浪动物伤人并非个案。物业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具有管理义务。除此之外,还经常有一些爱心人士流浪动物进行投喂,虽然这是善举,可一旦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了,投喂者也要承担责任。
不久前,镇江丹阳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黄某经常在小区里喂养的一只流浪猫将邻居徐某的车弄脏。徐某去找黄某理论,将他投喂的食物扫除,并驱赶这只流浪猫。就在两人争夺扫帚时,流浪猫将徐某的脸划伤。之后,徐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
对此,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杭宇飞表示,黄某长期在小区内投喂流浪猫,并非是对流浪猫的规范救助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流浪猫的聚集,在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对小区公共环境带来威胁。徐某在黄某投喂之际,持扫帚驱赶流浪猫,扫除投喂的食物,激起黄某上前阻止,直接引发了冲突,系挑起争端的一方,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黄某贸然抢夺扫帚,拉扯中致使徐某脸部被划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件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事件起因、进展、后果等,酌情确定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投喂者虽然不是流浪动物的主人,但如果长期、固定投喂流浪动物,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就有可能因这种较为稳定的喂食行为而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实际管理者。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需承担法律责任。
大多数居民都表示,不希望小区里有流浪动物的出现,除了噪音、卫生等问题外,最担心的就是流浪动物伤人。
目前,南京已有小区试点对流浪猫进行规范管理。建邺区星雨华府小区此前有20多个分散的流浪猫投喂点,引起了不少业主的反感。近期,小区在征求了社区和物业的意见后,引进了人工智能猫屋,固定放置在小区隐秘处,热心的业主通过手机app和猫屋设备互联,可以实现流浪猫24小时智能监测、“云投喂”和集中管理。
祝凯旋法官助理建议,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的方式,提醒业主以及进入小区的人,注意流浪猫、狗的出现。小区业主也要有防范的意思,尽量避免主动招惹流浪动物,包括物业公司、社区也可以主动去联系爱心人士、救助站,对流浪猫、狗进行绝育以及收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