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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回收与闲置确权政策详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农村宅基地回收与闲置确权政策详解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95834.aspx

农村宅基地的回收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形:

  1.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3.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4.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
  5. 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对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关于农村宅基地闲置的确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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