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剑指高价彩礼,让婚姻不再"价"高一等
【普法课堂】剑指高价彩礼,让婚姻不再"价"高一等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原本应该是蕴含美好祝愿的“礼”,但部分地区高额的彩礼,甚至“天价彩礼”,给普通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成为不少婚恋及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九大场景 聊聊彩礼那些事
01 婚前男方在生日时送了价值2000元的金项链,属于彩礼吗?
一般不属于。彩礼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因此对于彩礼范围的确定,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财物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02 给付彩礼后对方反悔拒绝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原则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彩礼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
03 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接收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
04 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般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以下“05”“06”这两个例外情形。
05 为支付高额彩礼负债累累,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婚前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但已共同生活的要综合考虑具体返还比例。
06 支付高额彩礼后“闪离”,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原则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离婚时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07 女方以嫁妆为男方房屋实施装修,返还彩礼时嫁妆如何处理?
一并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彩礼返还时的考虑因素,包含了嫁妆情况,已经共同消费的嫁妆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应纳入扣除的范畴。
08 多少金额属于高额彩礼?
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并非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考量的因素包括:①彩礼给付一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给付一方的家庭经济状况,比如彩礼价值在给付一方家庭经济总量中的占比等;③当地习俗。
09 主张彩礼返还,可以共同起诉接收彩礼的对方父母吗?
可以。在彩礼的给付和收取时,婚约双方的父母往往也参与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温馨提示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我们应倡导文明婚俗,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婚姻不是交易,爱情不是买卖。高价彩礼并不是婚姻长久的秘笈,爱与包容才是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