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产生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产生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防止被告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申请财产保全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包括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这些费用应该如何承担?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向其履行欠款900000元的支付责任,并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9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向法院交纳了保全费5000元。同时,甲还选择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28000元欠款。其中,保全费5000元,由甲负担4800元,乙公司负担2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由甲负担。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财产保全,从而产生保全申请费,由保全申请人先行垫付,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请范围,该费用属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范畴,应按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交纳申请费,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费用负担问题。
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是当事人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既未包含在诉讼费范畴内,也非必要支出,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由投保人自行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