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
浅析“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
履行职务的人员往往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使其在行为上会出现法律上的重叠和交叉。在执行职务时,因本身的公民身份也是同样存在的,因此职务行为和作为公民的个人行为是应该被划分开的。
近日,网传“孝柴小区城管协管员与流动商贩发生纠纷”一事引发关注。后官方通报称,系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劳务派遣人员到孝柴小区横一街巡查市场,在对路上摆摊占道经营的流动菜贩在劝导时,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视频显示案涉人员在与案涉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前脱掉制服。后经调查取证,进行了调解处理,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涉事人员被解除劳务合同。(来源于已公开新闻,详细情况可查看网络)
有专业人士解读认为:涉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前脱掉制服,系以脱掉制服行为表示其后续行为属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并非为了执行职务保障执法任务的实现,从客观行为上此时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合理范畴。案涉人员脱掉制服后的行为系与执行职务行为无关的个人行为。
在法律上真能够如此认定?--------(【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依据网络披露的事实,从法律角度分析:
对于综合执法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的执法主体问题,无须讨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执法主体上是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但是相关法律规定,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具有开展执法的辅助事务的法定职责,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产生争议的是:脱掉制服飞踹商贩行为该如何认定?
关于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划分
怎么区分职务行为或者是个人的行为在实践中具有难点。
-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标准:
1)履职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或者获得授权而实施的行为(职务性)。
2)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时空性)
3)以职务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身份性)
4)行为人的行为与职务存在内在的联系,为了履行职责和义务,并非为维护个人利益而为的行为(目的性)
- 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行为。个人行为属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个人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系个人承担。
当以公民个体身份进行活动,体现自身意志时,是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当以职务身份代表管理部门或者授权部门进行管理时,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授权主体承担。在具体行为活动中,由于职务行为身份的双重法律身份的存在,这种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是存在冲突的。
如何判定“职务行为”?
在对职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都评价为职务行为,这要从主客观的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
-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并非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亦可能存在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工作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综合参考的几个方面:
1)该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明确授权,是否与单位意志有关联
2)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该行为的工作范围、工作目的是否有明确的指示或授权。
3)行为之名义是否是以履行职务的名义实施。
4)该行为是否是该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
5)行为的受益人,行为产生的利益由谁享有。
- 如何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1)劳务派遣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体现了职务性、身份性。
2)与摊贩发生肢体冲突的引发原因是在城管巡查、劝阻违法行为过程中引发,行为的工作范围、工作目的明显。
3)行为的受益目的是保障执法任务的实现。
4)肢体冲突前脱掉制服,表示以脱掉制服行为表示其后续行为属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这种理解过于片面。
法律规范职务行为,就是避免职务人员滥用公权力,随意扩大权力。要以职权要素作为核心,综合考虑行为在实施的全过程中的其它因素。
而执法个体的违法行为实质上都属于个人的意志行为,都是超越法律外的个人意志的体现。因职务引发的纠纷,而以脱掉制服行为表示并非是职务授权去违法,用这种理由撇清职务行为,系断章取义去对行为本身的整体性进行错误认识。
结语:机械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相关部门就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这才是让人担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