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生命通道”,规范安全出口
守护“生命通道”,规范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这些看似平常的“过道”,在关键时刻却是守护生命的“绿色通道”。特别是在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中,它们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这些“生命通道”却常常被忽视,甚至被非法占用。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安全出口的相关规定,共同守护这条生命之路。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这类特殊的“过道”在公共场合中容易忽视的角落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们不仅是安全的保障线,更是应对紧急情况的“生命通道”。
此类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人们疏散、救援、逃生的关键通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能够为人们提供宝贵的逃生时间,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然而,遗憾的是在一些公共场所,安全出口被非法占用、堵塞,甚至被锁闭,这无疑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设想一下,当火灾突然降临,火势凶猛、烟雾弥漫,若此时安全出口被堵塞,人们将如何逃生?他们可能会被火海所困,生命岌岌可危;他们可能会在混乱中迷失方向,错过最佳的逃生时机。因此,确保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是每一位市民和公共场所管理者都应承担的责任。
为保障安全出口的畅通,须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首先,要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使安全应急意识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应主动观察并报告身边的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的情况。其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加强巡查和管理,确保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此外,还应通过宣传教育、安全演练等方式,提高市民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今天,我们也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安全出口的具体规定,共同守护这条生命之路。
安全出口的数量与设置
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但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满足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建筑,如18层及以下的住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布置与要求
分散布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设置,确保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迅速找到逃生通道。
净宽度:公共场所内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确保人员能够迅速通过。
无障碍物: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门口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规定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