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同一事实的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可并案处理
基于同一事实的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可并案处理
保险公司
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喻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系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基于同一事实的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可并案处理。
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8日,王某某与葛某某口头约定,将王某某家房屋修建的工程承包给葛某某,随后,葛某某又以口头承包的方式将该工程的木工部分承包给杨某某;杨某某雇请了包括喻某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4月3日上午,喻某某在工作中,因踩断脚下方条摔下致伤,随后杨某某将喻某某送到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95.99元。2022年5月18日,经鉴定,鉴定意见为:1、喻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20日;伤后护理期为60日;伤后营养期为60日。2、喻某某后期行活血化瘀、通络止痛、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的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3000.00元。
另查明,2022年2月9日,王某某到某保险公司就王某某私房修建及装修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保险期间为:2022年2月9日0时起至2023年2月8日24时止,喻某某本次受伤事故在保险期内。喻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为2892.99元(包含后期复查费397元),其中杨某某垫付了2300元。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来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包括喻某某在内的20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喻某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某保险公司提出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喻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系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责任承担比例,喻某某直接为杨某某提供劳务且在施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杨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修建房屋的房主,其将房屋的木工、瓦工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葛某某,具有选任错误,王某某宜承担15%赔偿责任;葛某某无相应资质宜承担20%赔偿责任;喻某某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后果,宜承担10%的责任。
关于喻某某主张赔偿数额的确定,喻某某的损失项目和数额,本院确定为30452.99元,根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喻某某应自负3045.30元,杨某某应赔偿16749.14元,葛某某应赔偿6090.60元,王某某应赔偿4567.95元。
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在案涉保险期间内,王某某应赔偿喻某某4567.95元,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喻某某住院期间,杨某某垫付了2300元,杨某某应赔偿喻某某14449.14元。遂判决:一、某保险公司赔付喻某某医疗费损失4567.95元;二、杨某某赔偿喻某某各项损失14449.14元;三、葛某某赔偿喻某某各项损失6090.60元;四、驳回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自身受到损害,因接受劳务一方未及时赔偿提供劳务者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在提起诉讼时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或赔偿,一般将接受劳务者和保险公司同时起诉。本案裁判给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本案的关键是作为雇员的受害人能否在事故发生后,在一案中既主张保险合同纠纷,又提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求。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同时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保险公司的可以合并处理。其理由:一是案涉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和保险事实,是基于同一事实,合并处理不仅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保险公司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更能充分的了解或知情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事实经过、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况;二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就是以减少自己本该对提供劳务者一方承担的赔偿数额,并通过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时赔偿提供劳务者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且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评判,可谓“双赢”,不仅减轻了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赔偿责任,还保障了提供劳务一方的利益。
审理该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险:实际获赔的保险金金额应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这样既与接受劳务方分散用工风险的投保目的相一致,亦与权利人不可重复受偿的损失填平原则相符;二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实务界中两种截然相反(雇员福利或转嫁用工风险)的观点,且均有生效判例予以支持。我们认为,“谁出资,谁受益”的社会价值观,避免了雇员因雇主负担能力不足而获赔不全或不能的风险,所以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许抵扣雇主责任。保险理赔范围与侵权赔偿范围并不一致,雇员就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之外未获赔偿的部分仍可向雇主继续主张;三是医保报销部分金额。《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故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的费用,若其未能在诉讼中主动退还医保部门,则宜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裁判;四是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的精神补偿,不宜划分责任比例。
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