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血样程序违法致无罪释放,司法程序正义不容忽视
提取血样程序违法致无罪释放,司法程序正义不容忽视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一起看似普通的醉驾案件,因为提取血样程序违法,最终导致无罪释放。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公正问题。
裁判要旨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只能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立案侦查依据。侦查机关提取陈某平血样时,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存疑,且未按规定使用消毒药品、对提取血样未按规定密封,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对陈某平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平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平酒后驾驶鄂G×××**白色丰田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鄂州市第一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鄂城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检查,现场作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44mg/100ml。同日15时30分,由鄂州市中心医院对陈某平进行了血样提取,同月24日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鉴〔2017〕毒检字第63号法医毒物报告书,鉴定意见为:陈某平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9mg/100ml。陈某平于同月25日对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同月26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黄中泽法鉴所〔2017〕鉴字法医毒化200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其结果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6.45mg/100ml。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平适用非监禁刑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本人不服鄂州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没有使用备用血样,而使用第一次鉴定的同一份血样,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二审辩护意见
原审判决采信的关键证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存在提取、送检及酒精含量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依法应当排除。原审判决定罪证据不足,请求宣判陈某平无罪。
(一)血样提取程序违法。本案交警未告知医务人员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消毒,我们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怀疑医务人员就是使用了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了消毒。提取血样未进行有效封装,送检血样来源不可靠,两管血样鉴定结论差异巨大,基于涉案两管血样形成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血样送检程序违法,鉴定报告均未明确送检人姓名,存在一名警察送检的违法情形;重新鉴定时未明确1号血样已被使用过;血样未在合规温度下保存;血样是否送到黄冈中泽司法鉴定所不明确。
(三)鉴定程序不合法,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缺乏送检人姓名、鉴定材料已被使用、鉴定过程和检验方法、必要的论证等内容,不符合《公安鉴定规则》规定的要求。
(四)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鄂城大队二中队关于陈某平血液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毫无法律依据。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平的69137516号血样,与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平69137343号血样结果相对差远大于15%,故鄂城交警大队认定该血样无效,并委托对陈某平69137343号血样再次重新鉴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认定有罪及罪重证据,否定无罪及罪轻证据的做法,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提取血样程序问题。
辩护人提出本案提取血样程序违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志检验》GB19522-2010第5.3.1款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经查,本案《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消毒液名称”、“密封方法”栏未填写;提取血样的视频录像无法辨识医务人员是否使用了不含醇消毒液。上诉人及辩护人据此怀疑本案提取血样违法使用了含醇消毒液、质疑侦查人员的执法资格,具有合理性,其关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全面收集证据问题。
《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鄂城大队二中队关于陈某平血液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反映,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平的69137516号血样进行检测,结论与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平69137343号血样鉴定结果相对差远大于15%,该血样无效,并委托对陈某平69137343号血样再次重新鉴定。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提交检测陈某平69137516号血样的结果,与刑事诉讼法有关必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证据的规定要求相悖。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全面,怀疑未提供能够证明陈某平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重新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必须使用备用血样。
对此,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上诉人陈某平关于重新鉴定没有使用备用血样违法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