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精神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中的精神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医疗事故中,除了物质损害赔偿外,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还会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那么,在我国,医疗事故中的精神赔偿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析。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院的医护人员由于自己的失责或者医疗的事故导致病患的身体状况更加严重。医疗事故除了普通的赔偿还有精神赔偿,那么在我国医疗事故精神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即为精神利益受损赔偿的依据。在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不涉及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问题。
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
人身损害致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在国外民法中采用精神抚慰金制度,是指人格关系遭受侵害造成精神痛苦,加害人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量的金钱以慰籍感情的制度。因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机体损害或死亡,对病员死亡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也可以引起巨大的创伤和痛苦,通常出现的有:
- 因病员死亡引起民的精神损害赔偿。
- 因病员残废,致使病员失去部分正常人的生活乐趣或生命质量下降而出现的精神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因损害导致永久性生育功能丧失,无法结婚育子,组成家庭。影响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社会学价值,应考虑精神损害补偿。
- 由机体损害引起寿命相对缩短的精神补偿,因医疗事故使病员主要器官丧失功能,而导致其生命预后(余命)受到影响,相对正常人寿命缩短,也即其生命权间接受到损害,应承认视为精神损害并给予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并确定其最高额,如美国学者认为,因痛苦和遭遇而产生的赔偿在通过法律限制在医疗费的50%之内。我国学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费的标准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起点高的原则,二是高点低的原则,同时也应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受害人的个人特点。有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我国的现状与建议
在我国对于医疗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大家在生活中要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建议大家找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帮助您一起解决,我们将用我们最专业的最全面的服务为您进行解决。
专家导读: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