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师: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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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师: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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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案由之一,其核心在于判断一方获得的利益是否缺乏法律依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当得利纠纷中"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重要判例,改变了以往的实务观点。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纠纷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类案由,是因不当得利的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常见的能够产生不当得利原因有以下几种:
-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 是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 是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 是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 是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 得利人取得利益;
- 另一方遭受损失;
- 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在诉讼中,前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任何异议,均应当由损失方负责举证。对于第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很多人认为"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消极的事实,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这种情况下,得利方就得举证自己取得利益有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明可能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上述观点近期被最高院的判例否定了,最高院及下级法院均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之上,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
而作出这样判决的原因,基础在于否定"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是消极事实。具体来说,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这可以通过证明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该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纠纷中"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也是在遭受损失方一边的。
本文原文来自"青岛卓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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