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货车物权之争:未过户车辆到底归谁?
二手货车物权之争:未过户车辆到底归谁?
湖北汉川的王先生花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不料却被原登记车主“偷”走。近日,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二手货车“不翼而飞”
2022年8月30日上午,王先生准备出门拉货时,发现停在汉川市河东全通德运物流公司院内的货车不见了。经警方调查,原来是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董某通过GPS定位将车开回枣阳。
原来,2021年8月24日,王先生在枣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这辆二手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双方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约定车辆售价为4.6万元。王先生付清车款后,汽车服务公司将货车及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复印件一并交付给了王先生。
怒上法庭讨要车辆
得知车辆被董某开走后,王先生多次交涉无果,遂将董某和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所购货车。
法庭上,王先生表示自己是从汽车服务公司合法购买的该车辆,虽然登记在董某名下,但自己是实际占有人。董某则辩称自己与原告没有买卖关系,没有收到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车辆登记在董某名下,但王先生通过汽车服务公司购买该车,并占有、使用该车辆进行运营,是该车的实际权利人。董某未经王先生允许将车辆开走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汽车服务公司完成车辆交付后并未实际占有案涉车辆,故王先生主张汽车服务公司共同返还案涉车辆缺乏依据。
据此,枣阳法院一审判决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先生返还鄂F2B3XX重型箱式货车。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董某不服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襄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通过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案涉车辆,并向汽车服务公司付清车辆价款后,汽车服务公司向王先生交付了案涉车辆,王先生占有、使用该车辆有合同依据,是该车的实际权利人。董某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并占有构成侵权,王先生要求董某返还案涉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襄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法官说法: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情况综合认定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量快速增长,实践中因节省费用等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导致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公示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而是在交付时发生效力。虽然该所有权在效力上存在一定欠缺,但本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其权利即便没有登记,仍优先于其他债权,能与其相较量的也应是与其地位相当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案涉车辆登记在董某名下,但是机动车登记仅为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的情况综合认定。故王先生依据买卖合同,一直占有使用车辆,其应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故董某将王先生购买的货车擅自开走,侵犯了购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购车人王先生有权请求返还。
法官提醒
因价格低廉,二手车成了不少人的购车选择。但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可谓“一车一况一价”。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要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经营、信誉可靠的经营者,以减少纠纷。要了解车辆权属信息、来源是否合法、事故修理情况等关键信息,不贪图便宜。在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前要仔细阅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管好购车发票、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等证据。购买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汽车交易合法合规。如果发生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