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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夫妻,但永远是父母——关于抚养的那些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不再是夫妻,但永远是父母——关于抚养的那些事……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55721

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交织着复杂的情感因素,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父母双方因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抚养纠纷,如何处理才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详情

母亲甲与父亲乙于2023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后自2023年8月起,乙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孩子作为原告、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维护其正常稳定生活习惯的原则,法院判令乙自2024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向孩子支付生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期间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发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法官说法

关于抚养纠纷的四个常见问题

一、“对方把孩子送回老家,根本不管孩子,我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把孩子要回来吗?”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并非失去子女,只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所减少。对子女的抚养,首先应当满足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亲情陪伴需要,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尽抚养义务,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是,不尽抚养义务并不意味着抚养权无条件地发生转移,还需要着重考察另一方的抚养能力和子女的真实意愿,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子女营造一个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或尽快离婚等原因,选择与对方达成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少付抚养费的协议。此协议的效力,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就是有效,但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另外,抚养费是对子女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支出的综合考量,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不能保障因子女患病、上学等所需费用时,在必要情况下,子女有权向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主张合理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后,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避免子女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父母的关爱。但是,探望方有以下情况时,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拒绝探望:

1、探望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性疾病);

3、探望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如辱骂、殴打、非法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4、探望方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四、“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成年后可以拒绝赡养吗?”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并不代表着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等价交换的。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与父母关系恶劣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从不支付抚养费,未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减轻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如减少赡养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法官寄语

父母离异,家庭结构变化极易引发孩子的心理问题,孩子不应成为父母争夺财产的筹码,更不该为父母的失败婚姻买单,希望父母从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给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共筑子女的美好未来。

本文原文来自思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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