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司法债务重组:拯救企业债务的有效途径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司法债务重组:拯救企业债务的有效途径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OHOEI9H0556AVRL.html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的债务问题日益严峻。《债务筹划之企业“自救式”债务重组》这本书为企业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解决方案。它详细阐述了如何通过科学的债务重组策略,帮助企业走出债务困境,实现自我救赎。书中案例丰富,方法实用,可操作性强,是企业管理者和法律、财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参考书籍。

司法债务重组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制度设计中,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属于破产法的三个子制度,虽破产清算也能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巨额债权消灭,但同时伴随着债务人主体的注销消灭,所以不能算是困境企业实现债务化解的手段。同时,纵观世界,现代破产法不再以强制破产清算为核心,而是更加注重通过司法程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来拯救企业和实现企业复兴,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实践中,通过破产重整化解危困企业债务是最常用庭内司法程序,因和解与重整存在一定的制度重叠,所以实践中采用和解程序实现债务危机化解的案例比较罕见。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程序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相互谅解和妥协,达成减免债权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相关内容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程序,据此暂时缓解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和压力,确保债务人能够在相对较小的债务压力下正常生产经营并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从而逐步实现对债权人债务的清偿。

我国1988年11月生效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清算、和解与整顿并立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其中在第四章以六条规定“和解和整顿”的相关内容,该破产法开篇即开宗明义确定了“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并结合整部法律来看,这一时期和解制度充斥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且未将非国有企业法人纳入和解制度,直到1991年发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才明确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外的相关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还债程序,而该“破产还债程序”主要就是和解制度,并对申请主体与时间、期限、和解协议履行不能等内容规定了与破产法不完全一致的和解制度,致使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行的二元和解制度。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当时的破产法制度框架下,和解制度是预防破产的唯一制度工具,对拯救危困企业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7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下,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将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分别独立成章,形成了我国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位一体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并不再区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全部纳入新的破产法体系。本部破产法第九章中,用简短的十二条规定构建了我国新破产法的和解制度,虽然较之以往有了很大进步,但实际仍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等进一步加以详细规定,所以和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仍任重道远。

在现行破产法制度体系下,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都承担着预防破产、拯救危困企业的重任,但相对于重整制度对大型企业的综合性拯救,和解制度更偏向于对危困企业债权债务的快速了结。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在向法院申请和解的同时,应提交包含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状况、债务清偿办法、清偿比例及期限、偿债资金来源、偿债保证措施、生产经营状况及前景分析、和解可行性说明等相关内容的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和解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主体是否适格、债务人是否具备和解启动原因、和解协议草案是否对所有债权人公平对待、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和解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和解程序的债权人会议由对债务人无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组成,并不是所有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只有经依法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最后由人民法院确认或人民法院决定具有临时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表决权。同时,只有当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人数过半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和解计划时,才能形成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


中国海川并购投资集团,一家致力于提供专业兼并收购、企业重组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只有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后,才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审查主要涉及债权人会议程序的合法性、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是否具有表决权、通过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及所代表债权数额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和解程序终止,债务人应全面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未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内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待和解协议完毕之后,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对其债权进行清偿。如债务人全面实施、执行完毕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的相关约定,和解程序就算终结,债务人不再对和解协议中已经减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亦不能再向债务人组长和解协议中已经减免的相关债权。如债务人出现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时,和解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未完待续……)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