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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及一审证据提交规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及一审证据提交规定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2042812.aspx

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界定和提交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界定标准,以及一审民事案件中证据提交的具体要求。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

在民事诉讼中,"新证据"通常指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
  4.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
  5.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6.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新发现的证据"这一概念并不涵盖上述第二种情形。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中证据提交的规定

  1. 证据种类与要求
  • 证据主要包括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 提交证据时需证明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1. 举证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1.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 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 证人出庭作证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1. 证据交换
  •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1. 新证据的提交
  •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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