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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354283

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近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王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7月11日开始到被告处从事桶装水配送工作,工作时间在下午,2021年8月4日18时21分,王某驾驶被告的轻型箱式货车装载桶装水前往县城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支付王某2021年7月、8月报酬1268元、251.80元,由王某亲属李某在劳务费支出明细表上代为签名。原告主张王某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车祸死亡,系因工死亡。虽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申报工伤,但被告均予以拒绝,以致成讼。

法院审理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通过相关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某的工作时间主要由其自己决定,较为宽松;且原告提交的劳务费支出明细表中仅记载提成数额,被告提交的配送量明细表亦仅记载王某运输桶装水、入户和单位配送桶装水的数量,均未记载出勤天数。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不固定,主要由其自己决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被告亦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之间没有明显的依附性和隶属性,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某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形成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原告近亲属王某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根据王某运输桶装水、入户和单位配送桶装水的数量,支付王某相应劳动报酬,王某工作时间主要由其自己决定,被告也不对王某进行考勤,王某并不受被告管理,也无需遵守被告相关规章制度,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因此,不能确认原告近亲属王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在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便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王某为被告提供劳务,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有关劳务关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经济能力,由被告给予原告方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原文来自沂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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