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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规培后“提前”辞职 需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官说法】规培后“提前”辞职 需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167338

医生在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提前辞职,是否需要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一起因医生提前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卫生院职工,工资、保险等均由卫生院负责购买。后县卫健单位委托某医院对李某进行“代培”,某医院以公派方式选派李某外出参加为期三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习,并与李某签订《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规培时间为2019年至2022年,医院提供李某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2000元/月,李某完成规范化培训计划取得规培证书后返回医院工作,连续工作服务期为15年;李某若规培后拒不返回医院工作服务,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全额返还规培期间由医院承担的生活补助费、差旅费、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规培期间,医院为李某支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等费用7万余元。李某规培结束返回医院仅上班3个月便提出《辞职申请》离开医院。医院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其支付的生活补助等费用7万余元,赔偿违约金15万元。李某答辩认为“医院在规培期间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等是国家给予本人应享受的合法待遇,不属于培训费用,不应返还,医院对于服务期和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均属无效,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着善意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医院按照与李某签订的培训协议,履行了李某规培期间向其支付生活补助费等相关义务,但李某却在因规培行为使得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参与社会竞争能力增强、被社会更广泛范围认可程度扩大等无形价值均有增加的情况下,在规培期满后未依协议约定,履行工作服务期限,自行提起辞职,主观上存在违约故意,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故某医院要求李某返还生活补助等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故驳回了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保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技能培训投入的相应收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提升竞争力,对增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为强化服务期的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就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同时对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作出了限制,违约金数额受剩余服务期与原约定服务期之比例制约。本案中,医院投入资源为李某提供规培条件,李某享受了工资福利与其他红利,通过规培自身也获得了专业能力的提高,但李某违反服务期15年的约定,仅为医院服务了3个月便申请辞职,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且该行为有悖诚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李某作为医生,不仅应通过培训和工作提高医疗水平及积累临床经验,担负起救死扶伤的职责,同时更应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公民,享受福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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