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拒绝退场,能否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拒绝退场,能否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一个司法案例,蕴含着法治道理,传递着公平正义正能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人民法庭“幸福港湾”诉源治理中心与沙田镇滨港社区推出“一案一说法”栏目,用发生在住宅小区内的典型案例,为你解读法律法规,带你走进住宅小区的法治空间。用法治之光,点亮幸福港湾。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经“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表决同意解聘某物业公司,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新的物业公司。经业委会通知,某物业公司一直拒不退出、移交。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有效,又一另案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但某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撤出,直至法院强制执行才搬离。此后,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曾某等业主支付其撤场前的物业费。
法院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合法有效,且业委会已多次明确要求其退出、交接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仍拒绝撤出案涉小区及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某物业公司以其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应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心语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实践中,物业公司“退出难”问题十分严重。物业公司在业委会解除合同后,甚至在已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后仍拒绝撤出小区,更有甚者还通过诉讼方式来拖延退出时间,进而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用。对于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强行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不予支持,对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
本文原文来自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