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饮酒驾车危害大,以身试法要不得
【典型案例】饮酒驾车危害大,以身试法要不得
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深入了解酒驾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2024年3月7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辽A4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好来牛市门前的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105线518公里+100米处交叉路口转弯时,与沿省道105线由西向东行驶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蒙D9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辽A4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李某某、蒙D9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125mg/100ml。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次交通道路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切勿抱有侥幸心里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