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我需要提供哪些财产线索?案件终本是什么情况?
申请执行,我需要提供哪些财产线索?案件终本是什么情况?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了解哪些关键信息?例如,是否需要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有无期限限制?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案件终本意味着什么?本文将通过问答形式,结合相关法条,为您详细解答这些常见问题。
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我还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吗?
强制执行并非执行法官的“单打独斗”,还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法定义务。虽然法院的查控系统日渐完善,但并不能涵盖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类型,如现金收入等。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基于对被执行人的了解,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准性,提高执行效率。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 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 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
- 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
- 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
- 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挡箭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均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 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因被执行人主观恶意,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简言之,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有所保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不存在障碍。
为什么会出现终本结案的情况?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
案件终本后,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不管了。“终本”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依旧有效。“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小编想提醒下各位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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