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及危险犯的法律特征
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及危险犯的法律特征
在刑法领域,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是两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种犯罪类型的区别,并阐述危险犯的法律特征。
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主要区别如下:
内容不同:实害犯亦称侵害犯,是危险犯的对称。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即必须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具体危险犯则是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表现为具体的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的危险当中。
划分不同: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而具体危险犯则不需要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存在对法益的现实危险即可构成犯罪。
结果不同:实害犯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而行为犯(如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则不同,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即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
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含义
实害犯的含义:实害犯亦称侵害犯,是危险犯的对称。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
具体危险犯的含义:具体危险犯是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表现为具体的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的危险当中,结果的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偶然,比如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必须使对象的安全运行处于客观现实的危险,若仅拆毁车窗只能是盗窃或损毁财物。
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他们最大的区别就是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实害犯要成立犯罪的,必须出现一定的实害结果;而具体危险犯不需要出现实害结果,只需要对法益产生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
危险犯的法律特征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
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
- 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
- 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