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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变“滴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官这样说......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家用”变“滴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官这样说......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638015

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通常情况下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但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情形车主都可获得相应赔偿。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揭示了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彭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37000元的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等险种,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彭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了保险费。

2023年9月,彭某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彭某平时使用该车辆从事跑车业务为由,认为彭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使用案涉车辆从事跑车业务,擅自改变了车辆用途,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但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查看合同规定,避免因疏忽大意而给自己造成损失。”承办法官黄超耐心地向彭某释法说理后,最终彭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经查,本案案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23年6月1日,至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里程约为3.5万公里,据此计算案涉车辆购买后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日均行驶里程超过200公里,与一般家用车辆的行驶状况严重不符。且彭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其进行询问时,承认其平时使用该车辆从事跑车业务。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彭某有使用案涉车辆从事营运行为。

其次,彭某签名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商业险电子投保单》的特别约定明确载明“......本车为非营运车辆,被保险人改变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使用性质并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彭某投保时使用的证件及投保单均显示被保险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但彭某使用案涉车辆从事跑车业务,案涉车辆的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彭某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就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拒绝赔偿。

私家车自从事营运活动的那一刻起,其“家用”性质已改为了“营运”性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一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因此,私家车车主在兼职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内容并缴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费,避免自己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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