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货(以物易物)是不是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易货(以物易物)是不是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易货交易,即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它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一税务问题。
很多不了解易货的人都有关于税务方面的疑惑,易货属于销售吗?易货是不是不用缴纳增值税?今天带给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疑问
网友提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但是这个购销双方算不算都是视同销售呢?
专家回复: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