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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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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84045.aspx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申请贷款的用途可用于偿还个人购、建房贷款。这意味着,已经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从而享受更低的利率和更优惠的政策。

一、申请转贷款条件

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贷款,转贷款用于偿还借款人购、建房贷款:

  1. 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还款信用良好,无连续逾期二期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还贷记录;
  2. 申请人为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人或所购建房产权共有权人;
  3. 借款人及产权共有权人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无其他超出还款能力的大额银行贷款或债务,能提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抵押担保。

二、转贷款额度

  1. 转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房价的70%(其中: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不得超过总房价的80%);
  2. 购、建房时间在两个年度以上的,转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3. 转贷款最高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三、转贷款办理程序

  1. 由转贷款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 购自住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20%-30%以上交款凭据,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自建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房屋产权证;
  • 借款人未偿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余额证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自行筹款偿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余额清偿证明;
  • 借款人提供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抵押率不得高于评估价值或实际购买价值(一个年度内)70%;
  • 其他贷款相关资料按红河州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1.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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