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遗嘱行为如何确认
撤销遗嘱行为如何确认
确认撤销遗嘱行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其一,明示撤销。遗嘱人明确表示撤销之前所立遗嘱,这种方式较为直接。比如遗嘱人通过书面声明,清楚地表明撤销之前某份遗嘱,且该声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自书声明有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日期等。
其二,立新遗嘱撤销。遗嘱人立新遗嘱时,在新遗嘱中明确表示撤销之前的遗嘱,或者新遗嘱内容与原遗嘱内容相互冲突,且新遗嘱合法有效,可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因为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其三,行为撤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相关内容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遗嘱人将遗嘱中指定由某继承人继承的房产出售,该出售行为可认定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变更。
病历遗嘱在法律上通常属于自书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处理时需注意以下方面:
其一,真实性审查。要确认病历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影响其自愿性的情形。审查病历上的字迹、书写习惯等是否与遗嘱人平时相符,必要时可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确定。
其二,形式要件审查。虽为病历遗嘱,但也应具备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若缺少这些关键要素,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
其三,内容合法性审查。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病历遗嘱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且没有被撤销或变更,在遗嘱人去世后,就应按照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分配。若存在争议,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要提前写遗嘱对财产进行安排,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是遗嘱形式。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
二是内容明确。要清晰写明遗嘱人的基本信息、财产具体情况及分配方式等,确保遗嘱内容不模糊、无歧义。
三是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