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惩戒”到“挽救”:一例盗窃案背后的司法温度
从“惩戒”到“挽救”:一例盗窃案背后的司法温度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鉴于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表现出深刻悔过,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深入说理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最终作出了“缓刑+罚金”的判决,充分彰显了法治温度。
2024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工作中发现同事李某的办公桌抽屉里放置有多个黄金首饰,一时贪念滋生,将其中的黄金手镯和黄金手链盗走后部分变卖。直至张某离职,李某才发现首饰失窃并报警。案件尚在一般排查之际,张某便因索要工资联系李某,李某在电话中向张某询问黄金首饰失窃一事,张某当即承认,次日便归还了剩余所盗首饰,已变卖部分亦重新购买等值饰物予以归还。李某见张某认错态度诚恳,且自己所受损失均已挽回,故对张某行为予以谅解。案件经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虽认可张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但基于盗窃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时并未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未被公安机关讯问前已主动退赃,悔罪态度鲜明;被害人李某亦出具谅解书,明确请求免予追究张某的责任,双方矛盾已妥善化解。此外,张某既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虽年逾六旬,仍通过保洁、帮厨等方式自食其力,足见其并非好逸恶劳之人。同时,常年抚养教育一未成年外孙女。
“本案若机械适用法律,仅以犯罪数额量刑,会忽视法律规则的原理以及天理、人情,无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说道。
基于此,法院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充分说理论证,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考量并调整量刑建议。经过充分沟通,检察机关采纳法院的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更是教育和挽救。”承办法官表示,盗窃罪的量刑需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悔罪表现及社会关系修复程度等多种因素。张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理应受到惩罚,但其主动退赃、真诚悔过,且已修复社会关系,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