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绿灯,谁的责任?
都是绿灯,谁的责任?
在济宁发生了一起令人困惑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客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在绿灯状态下相撞。面对双方都声称自己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交警部门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最终依据"灯头让灯尾"的原则,做出了责任认定。这起案例不仅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交通规则,也为广大驾驶者敲响了警钟。
2024年9月3日13时16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宁市汶上县九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路口绿灯通过路口时,与伊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最开始,人们以为这是一起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事故。但当事人伊某某却坚决否认自己闯红灯。为此,民警调取了电动自行车视角的监控视频。
监控显示,伊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路口时也是绿灯。那么,在双方都是绿灯的情况下,究竟该如何判定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规定依次通过。
最终,交警部门依据"灯头让灯尾"的原则做出了责任认定:虽然小型客车和电动自行车进入路口时都是绿灯,但是电动自行车方向的绿灯先放行,小型客车方向后放行,因此小型客车应该让电动自行车先行。
经事故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伊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起案例提醒所有驾驶者,在通过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观察是否有上一信号周期放行但未完成通行的车辆,出现此情况,应让其先行通过。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每一个细节疏忽都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