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珠海:门特病种有哪些?如何申请待遇认定和选点?一文读懂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珠海:门特病种有哪些?如何申请待遇认定和选点?一文读懂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shebao100.cn/news/65963.html

珠海市的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病种范围、待遇标准、申请认定流程、选点规则以及异地就医等。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政策,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医保福利。

珠海市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待遇

目前珠海市门诊特定病种共有68个(其中职工医保为66个),门特划分为三类:中额费用门特、高额费用门特和门诊专项。门特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每个病种的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及待遇享受有效期等信息,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门诊特定病种如何申请认定?

  1. 前往认定机构就诊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前往具有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的珠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已确诊的参保人员,还需携带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

  2. 提出门特待遇认定申请
    向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质的接诊医师提出办理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经接诊医师确认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接诊医师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 门特待遇认定复核
    接诊医师所在科室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对《申请表》进行复核(科室无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的,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医师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送医疗机构业务管理部门。

  4. 信息审核并上传系统
    医疗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表》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规定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广东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市符合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认定信息由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参保市和就医市经办机构备案。无需参保人返回参保地办理。

珠海市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认定机构有哪些?

  • 珠海市人民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 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
  •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 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
  • 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横琴医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中心医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
  • 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
  • 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
  • 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 珠海市人民医院高栏港医院
  • 珠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
  •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
  • 珠海白云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 珠海慈爱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 珠海慈爱心理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 珠海瑞桦心理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 珠海爱尔眼科医院(限眼科类疾病)
  • 珠海心宁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如何办理门特选点?

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3家作为其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其中1家须为其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选择定点的医疗机构现场办理门特定点。

温馨提醒:参保人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后,如选定该院为其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可在该院一并办理选点手续,参保人就能到该院进行治疗,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报销待遇。

门特选点可以变更吗?

选定门诊病种定点机构后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向开展了门特病种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下一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在每年10月至12月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可以直接结算吗?

已完成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与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无需选定点,在备案地开通了联网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合规的门特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直接结算。

目前跨省门诊特定病种支持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病种的直接结算。

如需咨询请拨打0756-12345。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