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期间出具的借条,分手后起诉能被支持吗?
情侣交往期间出具的借条,分手后起诉能被支持吗?
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分手后,一方出具借条上载明的金额能否直接认定为尚欠借款呢?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开庭前,阿丽就借贷资金的交付进行举证,考虑到阿明羁押在看守所,举证难度较大,法官引导阿丽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诉讼中,阿明对借贷合意不持异议,但抗辩称借款总额没有20万元,且已偿还部分款项;为此,法官重点就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展开调查,并引导双方实事求是,梳理资金往来。
经调解,双方确认阿明尚欠阿丽12万元,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法律分析
恋人交往期间出具的借条能否被支持,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借条是否具备合法性。若双方分手时一方因承诺支付给另一方的分手费,即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因不具备真实借贷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法获得支持。
本案中,阿明具写的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阿丽进一步提供转账凭证,证实出借资金及诈骗资金共达20余万元。调解中,阿丽自愿将阿明微信转账的“520”“1314”及其他转账款项视为阿明的还款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故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建议
情侣之间存在借贷往来的,出借人最好通过转账方式出借款项,并在转账时进行备注以明确借贷合意;若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最好在结算后要求借款人通过书写借条等方式确认尚欠金额,并附上计算明细。借款人还款的,也应保留好相关凭证。若借款人以虚构的事实向另一方借款,出借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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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