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之间“有借无还”,可以吗?
孩子之间“有借无还”,可以吗?
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那般保管财物的意识,丢失财物往往不清楚该如何是好。若发生孩子借财物被同学、玩伴或其他未成年人丢失、损害的情况时,如何解决?来看一下案例。
小常和小宇刚满12岁,都是同学,两人关系很好。
这天下午,小宇来到小常家中玩耍。回家时,因两人家相隔较远,小宇希望小常将自己送回家,小常表示自己不想送,遂把自行车借给了小宇,让其自行骑回家,第二天把车还给自己。
在小宇骑回去的路上,车辆爆胎。小宇因年级较小,无法自己处理,于是将自行车锁在了附近的酒店门口,并发微信告知了小常。
第二天,小常在小宇家门口的地垫下自行取走自行车钥匙。小宇在微信询问小常:“车骑回去了吗?”小常回复:“没有,明天我去找你,再说。”
车骑回去了吗?
没有,明天我去找你,再说。
又过了几天,小常带着自己的家长一起来到酒店附近,寻找自行车,却未找到。最终,在酒店绿化带发现了之前张贴在自行车上的姓名纸条,才知道车辆已经丢失。
小常及其家长希望小宇赔偿自行车,小宇家则认为自己已经告知小常车辆状况,小常未及时取走自行车,而是在事发几天后,才打电话告知车辆丢失,不愿赔偿。
小常一家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宇归还新购买的价值800元的自行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小常和小宇均为年满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且小常经常使用该自行车,所以小常的借用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有效的。
小宇作为自行车借用人,应承担起妥善保管借用物品并返还借用物品的义务,事发第二天的聊天记录说明小宇的返还义务未履行完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常在取走车辆钥匙后,未及时对车辆事宜进行处理,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自行车的使用时间、次数等情况,最终判定小宇应赔偿自行车损失600元,因小宇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法定代理人小宇家长负担。
法官提醒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作为监护人要正确管教孩子,引导孩子遵纪守法,若因未成年人行为造成他人财物丢失、损害的,监护人将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年龄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未成年人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