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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夫妻共同债务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问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官解读:夫妻共同债务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问题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979577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执行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磊磊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详细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等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三类:

  1.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例如,借款当时没签字,但出借人催要时配偶补签,或配偶承诺还款等。

  2. 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实践中,法院会从金额、家庭经济条件、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例如,10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日常消费、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基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例如,一方借款后用于共同购房购车或投入共同经营的饭店,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利益平衡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更注重保护夫妻内部关系,要求债权人在借贷时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如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采取担保措施。

执行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1. 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 能否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实务中,法院主要依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如果财产线索指向的房屋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采取执行措施。

  3. 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先行实物分割;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导致价值减损的,可整体处置。处置后变价款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执行,一般为1/2份额。

本文内容来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法原公证处、辽宁辰大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的节目《交广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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