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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4365.com/zs/2343316.aspx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劳动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 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 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知识对于预防和解决劳务派遣中的法律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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