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同意就找他人代签我的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公司未经同意就找他人代签我的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订立的,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中起到很重要的权利义务保障作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各自权益都有很大影响,原则上应该由双方亲自签订。但是,在实践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会出现合同代签的现象,那么劳动合同到底可以由他人代签吗?
案例回顾
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一个月后,公司要求其签署劳动合同时张某仍在外地出差不方便回来,因此公司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委派了员工李某代为签署劳动合同。
后来,张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张某认为自己并未亲自签署劳动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而公司认为,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张某是知情的,这应当属于事前授权,合同有效,张某亦应当受劳动合同的约束。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劳动合同对张某发生效力。
泽达分析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在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无具体规定,但也不禁止,不过在劳动法对一些法律原则或制度没有作出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详细而言,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事前授权:代签行为实质为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劳动者的委托授权,以劳动者的名义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效力直接归属于劳动者。通俗来说,也就是代签之前已经征得被代签人的同意了,比如,可以通过书面授权书、电子邮件确认等形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事前未授权,但事后追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前无授权而事后追认的,劳动合同也能得到有效认定。
事前未授权,事后也未追认:在第二种情形下,就算劳动者未追认,但只要在“代签”时其已经知悉并且事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这实际上是“不作否认”,也就是相当于“默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签的合同也属于有效。
在本案中,公司在找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时,已经提前询问过张某的意见,也已征得其同意,因此该劳动合同的代签行为属于“事前授权”的情形,签订后应当对张某发生效力。
另外,还值得提醒的是,对于这种已经工作超一个月再后补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付二倍工资,来源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笔者寄语
实际上,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签约逐渐成为一种便捷、安全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不方便时,也可以选择这种形式以避免产生新的争议。
总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无论是亲自签署还是代签,都应以法律为准绳,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