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为要欠款将身份证照片发到微信群 因侵犯人格权被判赔礼道歉
小案大道理丨为要欠款将身份证照片发到微信群 因侵犯人格权被判赔礼道歉
因债务纠纷将他人身份证照片发到微信群并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被告在微信群中向原告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赵某与陈某因打零工相识,后陈某提出可以帮赵某办理领取失业补助金手续,赵某遂将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发给陈某办理相关事宜。此后,赵某分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130元,且未及时偿还。陈某在微信多次通过发送语音和信息的方式索要未果后,将赵某身份证照片及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发到赵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发表赵某生活作风不好的言论。当晚赵某妻子将欠款偿还陈某。赵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人格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载有个人信息的身份证照片发到小区业主群内,虽其主张并非故意泄露赵某个人信息,仅是想通过该方式让赵某主动与其联系还钱,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赵某个人信息泄露。赵某欠钱不及时归还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陈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采用违法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在赵某妻子还钱后,陈某仍在该业主群内发表赵某生活作风不好的言论,在前期发身份证照片的基础上,此言论指向明确,该业主群人数较多,一定程度上对赵某社会评价造成影响。综上,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赵某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案涉业主微信群中向赵某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法官说法
《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一方面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滥用他人信息,造成信息泄露。维护个人权益要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过激言论、侮辱诽谤只能让问题激化,往往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