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公证继承该如何办理
土地使用证公证继承该如何办理
在处理土地使用证的公证继承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准备相应的材料。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房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以及具体的办理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程序。
如何办理农村房产继承公证
首先需要区分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以及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还需要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外,还需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继承时,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人继承,这样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更符合政策规定。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虽然土地使用证可以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 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 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 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 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如何办理农村房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实践中,公证书确认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亦为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所接受。
办理农村房产继承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 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 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注销的户口
-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 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 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 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 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 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
-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在继承公证的时候需要以下证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非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单位证明等,在准备好材料之后需要向相关单位提出公证申请。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