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收走不给员工?一文读懂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被收走不给员工?一文读懂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在盖章后不将合同返还给员工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员工应该如何维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员工签了劳动合同,人事说拿去盖章后就不再给员工了,这类事情经常发生。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有所好转,但是现实中仍然不少。
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首先,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另外,该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也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员工的那份劳动合同返还,如果不返还因此造成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这个规定看起来明确,但实务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一、可否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
上述第81条规定已经明确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通过行政手解决,因此通行观点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会驳回诉讼请求。不过,当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劳动合同时,劳动仲裁委倒是可能支持。不过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仲裁支持了,也不影响后续诉讼时,法院仍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用人单位拒不返还劳动合同的期间,可否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双工资?
没有签合同和签了合同不给有本质的不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把这种情形纳入到可双倍工资范围之内。因此,司法实践也普遍不认为可以据此主张双倍工资。
三、未返还劳动合同原件的,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法律规定了未返还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但没有明确赔偿标准,从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来看,这需要劳动者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证明,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明损失的存在,直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主张赔偿的,法院有可能以没有损失,对劳动者没有实质性影响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有的法院还认为需要先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把该程序视为诉讼前置程序,没有先申请而直接在诉讼中提出的,也可能被直接驳回。
四、难以判决用人单位赔偿,但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保障
从前面几点可以看出,在实务中要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其实很难,笔者搜索了一番也没有找到支持的案例。除了前文所述的损害很难证明外,损失与没有合同之间还应具备因果关系,这点在实际中应该也很少见。
退一步讲,员工即使没有拿到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其实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弥补,通常不大会对员工的劳动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
例如没有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通过其他间接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入职通知书、工资条或工资转账记录、工牌、名片,工作微信群组的聊天记录等,只要客观事实存在,相关证据不难找到。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原件被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中提交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对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具体劳动合同内容的证明,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原件在手,也是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解决的,相关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益照样可能得到保护。
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