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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15,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吗?公职律师这样说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今天315,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吗?公职律师这样说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695241

案例回放

张某到某食品公司购买46个过期咸鸭蛋,每个2.2元,总共101.2元。张某让食品公司出具46张小票,依据《食品安全法》中"赔偿金额不足1千元按1千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

上述案例被写入2024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成为典型的"知假买假"案例。

什么是"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是假冒伪劣食品仍然购买,并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退款和赔偿为目的。对于从事"知假买假"的人,媒体将其称为"职业打假人"。

法院判决结果

上海法院审理认为:

  • 购买46个咸鸭蛋出具46张小票,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
  • 但张某购买46个咸鸭蛋属于生活消费需要
  • 以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总共赔偿1012元

这个判决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法官有效回应了社会上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争议,即不论购买者是否为"知假买假",只要食品确系不安全食品,还是要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确保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以消费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赔偿金额,既保护了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者施以惩戒,也避免牟利性打假行为对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带来冲击,保障了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健康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

  • 针对"知假买假",支持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现象
  • 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态度,不仅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销售普通商品,如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购买价的3倍)。如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即使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商家均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购买价的10倍)。

结语

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借最高法统一"知假买假"裁判标准的契机,我们期待全社会都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积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激发消费活力,共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为消费维权贡献一份自己应有的力量。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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