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以案释法】借条上出借人姓名与实际不符,能否要回款项?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借条上出借人姓名与实际不符,能否要回款项?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868522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因借条书写不规范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若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姓名与实际名称不符,出借人还能否依据借条主张债权?近日,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汪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早在2016年5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欲向朋友汪某借款20000元。汪某基于朋友情面同意出借,并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李某。随后李某向汪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就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约定。但在借条“出借人”落款处,汪某因书写习惯,使用了与自己身份证上记载不一致的名字,系以多了偏旁的同音字代替。此后,经汪某多次催要,李某仅在2020年8月份归还了1000元。剩余借款一再催要无果下,汪某持借条诉至繁昌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姓名与实际借款人名称并不一致,借条没有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汪某诉请。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李某辩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实际姓名不符,但并未否认出借人并非本案原告,且借条中载明的“汪某”与本案原告汪某,两个名字的后一个字读音相同,结合后续李某转账归还借款情况,以及原告汪某持有借条原件并一直向李某催要还款,足以证明汪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汪某系该案债务的实际债权人,系适格原告。根据借条约定,李某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所还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归还利息,因此李某归还的1000元应认定为归还利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应向汪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据,一定要书写规范、内容明确,尤其是出借人、借款人名称是否与实际名称一致、借款金额、利息约定、时间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无误,都需要仔细核实、确认,以免出现借条不规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引发纠纷。同时,借款人也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如若确实发生借贷关系,也应及时、主动归还所借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1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