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预付式消费“踩坑”,会员卡内赠送金额怎么办?
以案释法:预付式消费“踩坑”,会员卡内赠送金额怎么办?
钱花了,卡办了,商家跑路了。卡内余额有充有赠,此时该如何要求返还呢?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马某因住宿需要在某酒店处办理会员卡两张,并在卡内第一次充值5000元,第二次充值5000元酒店赠送1500元,马某两次充值卡内余额共计11500元,住宿产生费用3850元。后因酒店不再经营,导致马某不能继续消费,马某与某酒店协商退费无果,故诉至法院。
另,马某自认2023年8月10日后,马某还在该酒店住宿2次,每次住宿费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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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卡时充值赠送金额如何返还。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缴纳会员费的义务,被告应依约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在没有对原告完成服务的情况下停止营业,客观上无法再为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本案焦点在于充值金额返还比例。原告所持会员卡金额共计11500元,包含充值10000元及赠送金额1500元,截至2023年8月10日,消费明细记载的原告消费金额为3850元,原告自认其后还有两次消费即100元,故原告消费金额共计3950元(3850元+100元)。因原告前后两次充值,只有第二次充值有赠送金额,且原告的消费金额未超过第一次充值的5000元,故本院分两部分处理。原告第一次充值5000元尚未消费完毕,被告应向原告退还1050元(5000元-3950元);原告第二次充值5000元,被告向原告赠送1500元,按照充值金额与赠送金额同步消费原则,原告并未实际消费第二次充值金额及赠送金额,且因被告停止营业已无法实际继续履行,根据公平原则,被告赠送金额不宜折现退还,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第二次充值金额5000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退还金额共计6050元(1050元+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体现“预付消费”热点问题,常出现“钱花了,卡办了,商家跑路了”情况。本案紧扣“同步消费原则”,即根据公平原则,赠送金额应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判决酒店返还马某未消费预付金,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