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临什么严重后果?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临什么严重后果?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临哪些严重后果?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哪些被执行人会被列入名单、被列入名单后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从名单中退出。
典型案例
在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强制执行3100元后,被执行人何某向法院作出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清偿欠款1000元,之后每月30日前清偿2000元直至案款全部清偿完毕。但被执行人何某未按承诺计划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何某到法院调查。
执行立案后,在法院执行调查期间,得知被执行人何某的子女正在本市就读某私立学校。执行法官根据情况,准备对何某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并就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进行释法,告知如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子女正在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法院可向学校发函,审核学生家长限制高消费情况,一经发现,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未果后,可要求学校配合法院做好转校工作。在面临拘留及子女转校的压力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所欠款项。自此,该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什么样的被执行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核心,与此同时惩罚对象也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开展。
对于哪一种人符合列入名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作了规定,明确了所惩治的对象是有履行能力,只是因为主观方面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且法律意识缺乏的被执行人,从而对那种因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区分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六种,几乎囊括了所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对象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对什么严重后果?
凡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必须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原因等内容。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不允许其进入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场所;乘坐飞机、列车、轮船舱位选择受限;不能去旅游、度假;就连子女的就业就读都会出现问题。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予以拘留、罚款,触犯刑法的,对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而关联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属于违法行为,法院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如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退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应当删除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