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证据?
如何收集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证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有效地收集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并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同时提供具体的起诉途径与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收集这些证据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人民法院有责任调查收集这些证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搜集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指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其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态度。
书证:这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这是指用物品的外形、质地、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这是指用录音、录像、摄影或类似技术手段所捕捉到的证据,包括音频、视频、图片等。
电子数据:这是指用电子设备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作的证言,包括对当事人陈述的验证、对事实的确认等。
鉴定意见:这是指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经验对某些问题所作出的判断和意见。
勘验笔录: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察、检查所制作的记录。
总之,《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以便案件能够公正、及时地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列为两类不同的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途径与程序
在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起诉来寻求法律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方式包括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起诉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时,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本文原文来自110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