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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调解成功不出具调解书,是否合法?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官说法】调解成功不出具调解书,是否合法?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69099

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纷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合意,并当场履行完毕,但案件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却没有收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那么,在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调解成功,却没有收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一起来看今日的法官说法……

案情回顾

原告广西德保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食品、酒类供应的生意,于2022年开始与被告德保县荣华乡某日用百货超市合作,平时依据被告的需求向被告提供所需货物。起初被告还能正常支付货款,之后便开始拖欠货款。截至2024年5月10日,经过原告核算并由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0381元货款,但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原告已经按要求提供货物,被告接收并使用该货物,双方形成了事实上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81元。

解纷过程

案件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答辩称,确实存在尚欠货款但有部分货物需要清退。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涉及的金额不大且法律关系明确,如果能进行调解,可以极大程度为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及时抓住调解的机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共同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达成调解合意。在法庭主持、见证下,双方当场清点货物并确认清退数额,后双方确认被告尚欠货款9780元并现场支付完毕。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告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即时履行,案件即时结清,不再制作调解书。本案以当场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不制作调解书方式结案,既实质化解了矛盾,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是结案的证明文书,但当庭履行的部分案件是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所以,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会出具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特别注意,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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